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共同发布实施的出境旅游合同范本中规定,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突发事件,造成的损失由旅行社和游客分担。去年,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《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也提出,不可抗力引发突发事件,导致游客与旅行社产生纠纷,法院有权将与此有关的供应商列为第三人。这就意味着,如果因为航空公司拒绝给旅行社退票,导致旅行社无法给游客退款,那么,法院可将航空公司列为第三人,最终的判决很可能是要求航空公司赔偿。
在旅游产品报价中,大交通和酒店房费占据了很大一部分。而航空公司对旅行社往往采取的是退票不退款、调整使用日期的做法,也就是说,已经支付的钱款不退,但可以调整使用日期。在退票问题上,航空公司属于强势,有时候航空公司甚至不同意全部退票,这样一来,旅行社的损失就更大了。在旅游产业链条中,旅行社处于中介地位,并不掌握资源,是导致以上现象的重要原因。旅行社只是整合各供应商的资源,尤其在采购垄断稀缺资源时,面对供应商(如航空公司等)的“霸王条款”,常常是无可奈何、被迫接受。
上海市旅游局市场管理处副处长顾建斌说:“根据《上海市旅游条例》,旅行社与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,可以通过补充条款来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的权责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,却很少有旅行社在合同中写入这样的规定,原因在于:第一、旅行社销售人员对这个问题不够重视,觉得只要将产品卖出就好;第二、即使旅行社在合同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,旅游者也不同意,往往会因此转而选择其他旅行社。”
不可抗力导致突发事件,很多旅行社被迫的对旅游者采取了都是全额退团退款的做法。而这种做法往往是不推荐的做法,这里面很多已经发生的交通、住宿等费用不应全部由旅行社承担。而且这样的做法给了游客一个错误的信号,即旅行社没有发生费用或者旅行社没有损失,显然这样自己硬抗的做法不仅仅对自己造成了损失,更是对整个行业规范和操作的一个破坏,也有损于社会的公平原则,破坏既有的制度和规则。
旅行社必须有契约意识。在合同的签订中,将对双方的约束条件明确表述出来,旅行社尤其应该考虑自己该坚持的原则。在与第三方合作中规定好相关内容,一旦发生纠纷,可以追诉第三方。现有的情况下,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旅行社、旅游者及旅游服务供应商等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。建议设立救援基金或者补偿基金,在不可抗力发生后,给予旅行社一定的扶持。此外,业内有关专家还强调了构建旅游保险体系的必要性。若是有保险公司针对旅行社遇到的突发事件推出保险产品,相信会很受业界欢迎。
同时,旅游市场也呼唤理性的消费者。游客在面临此类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时,应该按照有关法规理性维权。如果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,应当本着平等协商原则、公平原则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