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24日、25日;4月,29、30日,大连连续遭遇严重大雾天气,机场全天无降落,相关部门统计,约有5万人因本次大雾出行受阻。很多游客行程因航空公司关系受阻,行程拖延甚至被迫取消。大雾属于“不可抗力”范畴,遇到大雾天气受伤的不仅是游客,最受伤的其实是旅行社。
微利行业,减小损失、早防范
大连中旅的旅游专家观点:如遇此类天气,国内游还好,出境游就很麻烦。很多赴欧、澳、非的团不是大连始发,大连游客需到广州、北京等城市集结,国际航班不等人、目的地定好的车和酒店又不能取消,一旦旅行者出行被耽误,造成损失,旅行社首当其冲成为索赔对象。
事实上,旅行社行业是微利运行。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,全国范围内,旅行社行业的毛利润只有6.8%左右,纯利润不到1%。所以,对待不可抗力,减少消费者和自身的损失,起中介作用的旅行社要早准备早预防。对不可抗力风险,提前做好预防,使损失降到最小。如,对待出境游,常规做法是,告知客人提前一天达始发地或中转地,建议出行工具采用火车;如果乘客坚持坐飞机出行,提前量要更多。对待境内游,多与异地地接社沟通,关注本地、异地天气情况。
其他来自中青旅等旅行社旅游专家观点与建议
1、建议消费者出行的机票要选一个航空公司。遇到不可抗因素造成航班无法起降,对旅行社的难点主要在航班和酒店。乘坐的国内航班,不管是直达或同一航空公司转签、改签都没有问题,若分成两家航空公司,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。假想刘先生是国外游,航班和酒店都不能改,境外游的消费者因此要负担一些损失费用。其次,处理问题过程中旅行社要多替旅客着想。如,全程导游陪同。尽管一些旅客因为大雾延误出行,但将心比心的服务让大家对旅行社少了指责,多了理解。总之,遇到问题时,要多站在客人角度想问题,客人不理解时,有时候旅行社甚至要多承担一些损失。短期看是损失,长期看对整个大连旅行社行业都是有利的。
2、当不可抗力造成了旅行延误,旅行社应积极协调、尽快安置旅客是其义务和责任。比如,旅客半夜滞留机场,第一时间我们想到的不是这次事故要产生多少钱的损失,而是要让旅客有地方住,有专职导游陪着旅客,打消他的顾虑。若发生这种情况,还请旅客理解并积极配合旅行社做好协调工作。
3、以预防为主,服务紧跟为辅。若碰上航班延误的情况,短时间耽误,建议客人不要离开机场;一天或者更多时间的耽搁,要服从航空公司或旅行社关于住宿等方面的安排。出行延误,旅客闹心,各种情绪都有。其实因为不可抗力延机,世界各地时有发生,但在国外,旅客理智很多,心平气和地与旅行社一起在互相理解中,按相关法律法规,解决问题。这也对旅行社和从业人员提出两点要求。第一,在工作上抓细节。第二,陪同的导游要扮演好善后的角色,尽可能将服务承诺做到最大。
来自法律专家的观点和建议: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到旅行社身上
祁广泰(大连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秘书长)观点:出行延误,消费者脑海中第一反应往往是——该找谁索赔。《民法》中规定,因不可抗力发生造成的损失,免责。即,谁也不承担违约责任。这是解决刘先生问题总的原则。大连本次大雾属于不可抗力,因大雾走不了,双方免责。即,旅行社的损失游客免责,游客的损失旅行社免责。
首先弄清一点:谁旅游?是旅行社还是旅游者?目前国内,与“旅游”直接相关的法规有三个:《旅行社条例》、《导游员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》。其他法律,如:《合同法》、《民用航空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……可间接用于旅游纠纷。
我国还没有制定《旅游法》,目前,针对旅游纠纷,权威性较高的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从规定中可以看出,旅行的主体是旅游者。因此,我们要全方位考量旅游。旅行社提供的是旅游服务,其中包括代订公共交通票务等。换言之,旅行社卖的不是商品,是服务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里,服务和商品是有区别的。公共交通的承运人和乘坐人都不是旅行社,不能将旅游的全部责任都推到旅行社身上。为此,不难得到答案,旅游的主体是旅游者。天气原因或航空公司原因造成出行延误,旅行社不承担责任。
大连起止的游客,在遭遇不可抗力时,没走了的,可结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3、18条,撤销旅行合同,不是一味地对旅行社进行追责;旅行社要将尚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。注意,尚未发生的费用是指旅行社还没付出去的钱,其中,预订酒店、付签证费等费用尽管旅游者还没成行,但旅行社已经付费了,这部分的金额不能退还。当然,遇到不可抗力,协调方方面面,最大限度减少旅游者的经济损失,这些都是旅行社该做的。
对以上诸位旅游节以及旅游法律专家的观点,找驴网表示非常赞同。旅游行业作为微利行业,却正承担着与微薄的利润完全不相符合的责任。找驴网也再次呼吁,让旅游行业应该重新回归理性轨道,让游客理性面对出游,更加进一步了解旅游行业和旅行社,这是对游客,对旅行社都非常有益的事。
